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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刑拘前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为了谋利,在他人的授意下,于2019年8月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三家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资料到中国建设银行福田区某某支行等银行机构开设了多个对公银行账号。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公司资料和银行账户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公司资料和银行账户卖给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50元。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服务,其名下开设的对公账号(811030101230047****、户名: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4425010000860000****、户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诈骗三级卡,诈骗金额达80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涉案公司涉嫌电信诈骗情况: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811030101230047****)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涉案金额为359501元,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支队涉案金额为462600元;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4425010000860000****)涉嫌电信诈骗,尚在调查;2.被告人贾某某的认罪认罚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020年4月22日,民警持《搜查证》对深圳市龙华区**栋**进行搜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公司资料和银行账户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公司资料和银行账户卖给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幼珍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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