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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等人在新安县**唱歌饮酒,因琐事贾某某拿话筒将“**厅”电视显示屏砸烂。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电视机显示屏价值8000元。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对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柳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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