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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小学肆业,农民,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屯**号,暂住在**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1月9日由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牌号为浙******的**面包车至本区**镇**路**弄**小区内,将车辆停放于他人固定车位,车辆被小区保安按照规定将车轮锁住并在车窗上贴了告知单。被告人贾某某发现车辆被锁,且车窗被贴告知单难以清洗后,为泄愤遂持刀至小区保安岗亭与小区保安朱某某发生口角,期间持刀将被害人朱某某左大腿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腿皮肤创口长达1.0cm以上、左大腿阔筋膜肌损伤等,分别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至案发现场投案并接受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因小区停车琐事和其发生口角,后持刀将其捅伤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因小区停车琐事和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将朱某某捅伤的事实。

3.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因停车琐事和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口角、拔刀冲进小区门卫室的事实。

4.**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及相关摘要等证实,车辆驶入浦东新区**小区应接受管理员指挥调度,不能占用他人固定车位的事实。

5.上海**物业有限公司金群苑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辨认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贾某某将其车辆停放在金群苑业主顾建华所登记的固定停车位的事实。

6.验伤通知书及伤势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朱某某的伤势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110事件登记表等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8.相关视频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信息。

10.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监控视频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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