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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2018年10月2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23时许,在禹州市**镇**村铁路处夜市广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故持酒瓶将在该夜市广场吃饭的贾**打伤。经鉴定,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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