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8********,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2时40许,被告人阿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等六名男子酒后行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商场门口附近时,遇到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女友李某某行走在人行道上。阿某某行经时周某某和李某某时,无故勾搭李某某肩膀,周某某遂上前与阿某某理论,却被阿某某殴打。随后阿某某、贾某某等六名男子与周某某及朋友钱某某、周某某、聂某某发生冲突和打斗,致使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受轻微伤,被害人周某某、聂某某未达轻微伤的损害后果。
2019年9月1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科技园附近小店将被告人贾某某、阿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宝公(司)鉴(法临)字【2019】3822-3825号;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自某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19年10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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