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现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8月26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甲伙同贾某乙、刘某某、张某某、贾某丙(均已判刑)以被害人贾某丁在西平县**乡**街******盖的房子压着家中祖坟的风水、不吉利为由,多次阻挠施工。被害人贾某丁为了能顺利施工,经多次协调,被迫支付给贾某甲等人2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收条、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贾某丙、贾某乙、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耿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王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贾某戊、李某某、贾某已、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9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贾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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