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宁津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8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1月7日;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6日;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持铁锤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委会,将村委会大门以及综治中心的多扇门窗玻璃砸坏;当日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又持铁锤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门口,将安检室半玻门及法院牌匾砸坏。当日被抓获。
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再次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委会,持锄头将更换后的村委会大门门锁砸坏。
经认定,上述被砸损物品损前价值为人民币4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一把;2.书证:支出凭单、发票、价格评估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国家机关和集体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娟
检察官助理:方诗皓
2018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待判决处理物品:铁锤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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