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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容留卖淫案)_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号院**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某某在其经营位于洛阳市**街的佳佳足浴店内以及其租住的****号院二楼的房屋内,容留王某、刘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与二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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