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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19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街66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县**小区**期**栋**室的家中,多次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许某某、姚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许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许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许某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监区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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