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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国家电网**供电公司**区供电支公司职工,住益阳市赫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国家电网营业厅其一楼办公室内容留胡某某、蔡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办公室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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