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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浙江省东阳市**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田某某邀约贾某某一起凑钱吸毒,贾某某答应后用微信给田某某转了100元钱,随后,田某某就和张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张某某答应后就约好在保靖县中医院后面见面,张某某和田某某见面后,张某某就给了田某某一点冰毒,田某某就给了张某某200元钱的现金,之后田某某拿着冰毒来到贾某某位于保靖县**镇**社区的家中,两人在贾某某的卧室内用熏烤的方式吸食了这200元的冰毒。第二次是隔第一次没多久的一天,田某某又邀约贾某某一起凑钱吸毒,贾某某答应后就用微信给田某某转了100元钱,随后田某某就和张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张某某和田某某约好在保靖县**廉租房张某某家的楼下见面,两人见面后田某某就给了张某某200元钱的现金,张某某就上楼从楼上给田某某扔下来一点冰毒,之后田某某拿着冰毒来到贾某某家,两人在贾某某的卧室内用矿泉水瓶做了一个吸壶后就使用熏烤的方式吸食了这200元钱的冰毒;第三次是在2019年6月的一天,田某某又邀约贾某某一起凑200元钱吸食,贾某某答应后,田某某就和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张某某和田某某约好在保靖县**廉租房张某某家的楼下见面,两人见面后田某某就给了张某某200元钱现金,张某某就上楼从楼上给田某某扔下来一点冰毒,之后田某某拿着冰毒来到了贾某某位于保靖县**社区的家中,贾某某就用微信给田某某转了100元钱,两人在贾某某的卧室内用矿泉水瓶做了一个吸壶后,使用熏烤的方式吸食了这200元钱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现场检测报告书(4)户籍资料(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贾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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