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3日以南嘉公(刑)诉字(2020)1号起诉意见书向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嘉陵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1日改变管辖至我院,我院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卷宗2册,光碟2张。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甲通过朋友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贾某某购买毒品,同时将此事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双方按照约定在贾某某位于顺庆区的租住房内,陈某甲向贾某某微信转账100元、支付现金300元共400元向贾某某购买了一小袋冰毒,并当场与吸毒人员陈某乙一起吸食贾某某持有的冰毒。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陈某甲身上查获一小包净重0.25克疑似毒品冰毒,从贾某某身上查获毒资300元,从卧室内查获四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分别为0.68克、0.41克、0.62克、0.31克。以上五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计2.27克,经鉴定,五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房屋信息、转账记录、扣押物证、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吸毒检验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某某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上述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因其具有贩毒一次、毒品数量2.27克,一次容留3人吸毒、一次容留2人吸毒、控制下交易、坦白、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两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