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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胡同*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某区寺家庄镇冀湘物流园内,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寺家庄刑警中队指导员张某甲带领协警杜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对群众举报的涉嫌运输假冒伪劣商品的冀A*****白色箱式货车进行检查时,被告人贾某某先是将正在驾驶室内的杜某某、高某某强行拽下车,后手持橡胶棍击打在车下的张某乙背部、并对张某乙进行了追打,致张某乙双侧第10 后肋骨折、胸10 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7日下午,贾某某到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寺家庄派出所主动投案。

民事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害人贾某某持械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协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3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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