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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务工。2016年4月18日因打架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2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北旺派出所民警钟某某、协警刘某甲等人在廊坊市广阳区**乡王某甲家巡查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对存放在王某甲家西屋的烟花爆竹依法收缴时,被告人贾某某对钟某某进行辱骂,并在刘某甲等人将其强行带离过程中,用左肩顶撞刘某甲前胸,致使刘某甲摔倒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钟某某、杜某某、王某乙、杨某某、许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3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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