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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_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丹徒区**镇**集团厂区宿舍(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室)。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0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因与他人就餐费用产生纠纷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因贾某某无法说明报警事由,遂将其带至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学府路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贾某某在学府路派出所值班室,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履职,采用拳打、脚踢、砸桌子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辉

检察官助理:宋同鑫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0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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