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屯,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院坝处,因琐事与小区打乒乓球人员夏某某、阳某某二人发生纠纷,并掀翻乒乓球台,后阳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邹某某、岳某某接警情后赶到现场出警。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贾某某因不满民警的处理结果,不断用语言威胁民警,后贾某某妻子曹某某下楼劝解贾某某,并要求民警离开,因担心事态扩大民警邹某某、岳某某在旁观察,后贾某某挣脱其老婆曹某某后拿起砖头追打民警邹某某、岳某某,并在被制服过程中造成民警岳某某面部擦挫伤。案发后,贾某某被民警邹某某、岳某某控制并带至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黄桷坪派出所,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110报警记录、病历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邹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执法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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