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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7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职业沈阳**集团***矿**处***,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路过沈阳市苏家屯区溪畔人家19-4号1-3-2邓某某家时,无故踹邓某某家房门,并打邓某某、徐某某右侧肩膀一拳,邓某某报警。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民主派出所民警郑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金某某、沈某某出警处理警情时,被告人贾某某对民警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脸部抓伤、郑某某手指抓伤后果。经鉴定,张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伴划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被民警抓获。

1.书证:人民警察证、辅警工作证、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党员证明、报警情况登记表、申请、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贾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金某某、董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民警受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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