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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街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无社会危险,经川汇区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其他二、三十名“**”小区期房业主一起到周口市委、市政府非法上访时,遭到门口保安和执勤的巡特警支队民警的劝阻,上访人员慢慢被劝离,在劝离过程中,贾某某拒不配合,抓伤辅警刘某某的脖子及右手,致刘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康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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