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经营**专卖店,现住合肥市高新区**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小区商铺开设门店销售**品牌系列产品。2019年初,被害人杨某某开始从贾某某处购买完美品牌产品,两人通过微信、电话、面谈等方式确定购买产品的名称、价格、数量等细节,每次都是杨某某先将货款支付给贾某某,贾某某收到货款后发货给杨某某。
2019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因欠下大量外债无力偿还,开始将店铺内的货物全部搬出并关店,同时贾某某产生将杨某某预付的货款用于还债的想法。2019年8月20日左右,贾某某通过微信以多返点、快速返点为由劝说杨某某购买大量芦荟胶,杨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8月23日、8月27日、8月30日共计转款711075元给贾某某购买150箱芦荟胶。贾某某收到钱款后,仅于2019年8月28日发货56箱价值265468元的芦荟胶给杨某某,将剩余的40余万元货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家庭开支,未再将剩余的94箱价值445607元的芦荟胶发货给杨某某,并以货未备齐等理由不断拖延,后于2019年8月31日断绝与杨某某的联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账户记录、物流单等书证;2.证人苗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
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数额为4456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检察官助理:谢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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