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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受贿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3330,汉族,本科毕业,住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号楼*单元*号,案发前任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5月15日被郑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分管社区管理服务局、主管高新区葛寨公墓选址外迁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局考察并在几个公墓中选址行贿人周某某负责的荥阳卧龙山庄公益性陵园(以下简称卧龙山庄公墓),促成高新区管委会与卧龙山庄公墓签订坟墓搬迁协议、后续支付相关费用的过程中为周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贾某某于2013年8月同意周某某为其在新田城交意欲购房款5万元,并先后三次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在郑州大学东门附近、2014年8月份在高新区西四环科学大道附近、2015年春节前后在高新区管委会附近,非法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20万元、2万元。共计77万元。

2、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担任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向辖区内沟赵办事处相关领导及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打招呼,帮助行贿人张某某的郑州东明门窗有限公司厂房和仓库拆迁补偿、承揽装饰工程。被告人贾某某先后四次分别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2017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现金2万元;于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2019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现金1万元、2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非法收受张某某现金15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中原区原农委主任刘某某向时任中原区须水办事处党工委常务副书记孙某打招呼、并自己也向孙某打招呼,为中原区须水镇村民李某某家的房屋拆迁补偿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初,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某现金30万元。

4、2016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利用其担任郑州高新区布袋李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郑州新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甲现金20万元,后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了布袋李村安置房交付问题。

5、2015年1月,被告人贾某某利用担任郑州高新区布袋李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副指挥长、时任梧桐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某,帮助河南迅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韩某某结清了布袋李村拆迁改造项目的工程款。事后,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韩某某现金10万元。

6、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担任郑州高新区布袋李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密市白寨镇张楼村村民陈某某请托,承诺协调陈某某朋友向辖区内的管理服务企业顺利索要债务、参与布袋李村的拆迁改造项目。2013年4月份,贾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0083万元。

7、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向时任高新区教育局局长田某某打招呼,为行贿人楚某某的外甥女冯某某由临时聘用教师转为人事代理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楚某某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韩某某、陈某某、楚某某等人证言;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宏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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