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52mg/100m1)驾驶粤S2****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某留守现场等候处理。后经交警认定,贾某某、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后,贾某某赔偿黄某某4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1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侦查卷2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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