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高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甘K0****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从武都区汉王镇张家坝行驶到武都区汉王镇小河口梁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87mg/ml,后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依法提取了贾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2mg/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甘K0****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强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