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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住新疆阿克苏市**社区****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朋友刘某某家吃饭,期间饮酒。后驾驶JQ**号小型轿车从****队到老乡家去商议工作事宜,途径在阿克苏市**路灯箱号591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1年2月1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9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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