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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某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某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时31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黑色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康某什区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街与萨拉乌苏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信息、认罪认罚相关文书;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构成坦白。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康某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鹏飞

                                  检察官助理:高小强

                                  2020年5月28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479499****);

2.案卷材料1册,共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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