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文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京陵四区铁道附近时,与由北向东转弯的兴某某驾驶的辽K****8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兴某某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贾某某酒后驾驶嫌疑,遂请辽阳第二医院医护人员对贾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12mg/100ml。经查,贾某某准驾车型为C1,无驾驶摩托车资格。2020年6月18日,贾某某与兴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某一次性赔偿兴某某一千元,同日兴某某收到贾某某的赔偿款一千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文圣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协议书、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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