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中山镇**村**段**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平县平川街道教育局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贾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后被带至武平县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7月3日
书记员(代):钟玉平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中山镇**村**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4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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