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白朗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由白朗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朗县城前往白朗县**镇**桥上面的*****公司工地,途径349国道1382km+200m路段处时被白朗县公安民警查获。白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20年12月1日22时许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为160.8mg/100ml,第二次检测结果为99.8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贾某某带至白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两份。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样检验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8.62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采血时图片、现场查获图片、犯罪前科证明;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检验鉴定;
4.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查获时的录像、对被告人贾某某抽取血样时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琼 吉
检察官助理:强巴央宗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由白朗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
2.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函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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