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汉族,高中肄业,住登封市嵩阳办**路**园**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五菱宏光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少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城路交叉口东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贾某某血醇含量为224.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