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在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红绿灯由西向北左转弯时,逆向行驶,与梁某某驾驶豫U0****/豫U****挂号牌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贾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案发后,贾某某已和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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