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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暂住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8月1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无照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卢某某**饭店行至**路段被卢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血醇含量鉴定意见;3、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照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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