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北红岸寨至甘秋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北红岸寨至甘秋路段2公里处查获,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贾某某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19】毒鉴字第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智增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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