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普通低速货车,途径献县**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5.32mg/100ml。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