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人员,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贾某某酒后驾驶冀GN****号现代牌轿车由林园路消防大队右拐进入林园南街时被交警查获,经对贾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后对贾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8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人员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查扣、呼气式检测、采血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公物鉴化字[2020]1175号)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75.7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冬梅
检察官助理:王 磊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康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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