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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0时38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兴华路1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街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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