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冀******的灰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与玉兰大街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莲池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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