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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冀******的灰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与玉兰大街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莲池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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