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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村毛**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23时23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冀G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裕兴路万龙交叉路口路段接受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检查时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9mg/100m1。同日23时45分,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依法提取了贾某某的血样检材,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贾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现场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2020年7月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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