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51975********,汉族,研究生文化,山东**电器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历下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济南国际机场附近一饭店出发,沿本市工业北路、工业北路快速路、二环东路快速路、二环南路快速路行驶至本市市中区舜德路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2mg/100ml。
同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牛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贾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3705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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