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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任一审理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43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黄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海路文盛家园小区门口处时,被寿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贾某某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贾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东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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