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6********,汉族,大专文化,中国XXXX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路交叉口处与步行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事故,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乃忠
检察官助理:李昙昙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附加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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