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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3时许,在宁某某北河庄镇素邱中学处,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由北向东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铲车相撞,造成贾某某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5.75mg/100ml。贾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贾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现已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宁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行协商协议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会恩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6月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40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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