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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南省嵩县人,住河南省嵩县**镇**路**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孟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洛栾快速通道行驶至洛栾高速**区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到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嵩县**镇**路**公寓**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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