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乐垦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西站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6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天水市秦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时50分许,在**高速由东向西1409km+120m处(秦州区**镇境内),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R****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相撞,随后被黄某意驾驶的陕A5****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贾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51.19mg/100ml。
对于追尾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玉泉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黄某意、贾某某各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于撞毁高速公路护栏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玉泉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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