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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萌水镇**村**号。2006年1月25日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7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1月25日刑满被释放;2013年12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1时10分,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汽车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因实施了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4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1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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