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场**委**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变更为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由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后退回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驾驶吉GC****号小型面包车,在镇赉县**路行驶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吉G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贾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344.8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陈某某不追究贾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数据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董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栾晓宇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白城市洮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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