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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庄**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安区许禹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建安区许禹路兴元铺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豫K*****轿车和同向行驶由楚某某驾驶的豫K*****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鉴定:贾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212.56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 李学彦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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