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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00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云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麾路南段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文书 ;

4.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法院

检  察  官 李燕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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