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00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云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麾路南段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文书 ;
4.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法院
检 察 官 李燕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