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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1〕331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02时52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P****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沙城中心街江龙小区5幢12号前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M****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姜某某、被害人沈某某及被告人贾某某先后报警,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被告人贾某某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身份情况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聂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提取血液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峰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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