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镇**村**路**号。2016年11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54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逾期未检冀A*****小型轿车沿着行某某唐尧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颖北街交叉口东侧50米处时,发现前方交警检察车辆,拐向便道停车时被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贾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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