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6********,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37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新赵线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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