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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门,住址河北省武强县**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2日因嫖娼被武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3321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TM****黑色奥迪牌轿车沿武强县城保大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保大路与红卫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一份;

4、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抽血经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彩慧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及卷外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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